2008年5月28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上门女婿不见了 想要离婚还真难
法官提醒:这种婚姻带来种种社会问题,结婚还得足够慎重
本报记者 陈岚 通讯员 姜德英 吴嘉源 配图:毕传国

  几天前,站在淳安县法院门口的刘某,手里拿着法院的裁定书,却怎么也想不明白:丈夫都已经找不到了,想离婚为什么法院还不受理?原来,刘某的婚事办完才几天,答应入赘她家的新郎就不见了。可是“逃走”的新郎是广西人,淳安法院对这个案子没有管辖权。
  据了解,今年以来淳安法院汾口法庭收到类似的无法立案的离婚案有9件。有上门女婿在婚后失踪的,也有外乡姑娘嫁来后不久就出走的,彩礼、值钱家当也有不少随之一起消失了。这些人大多来自广西、云南、湖南、安徽、福建等地,如果要到被告住所地进行诉讼,诉讼成本相当高。

  案情回放:
  今年24岁的刘某是淳安人,去年在杭州时打工时,结识了比自己大3岁的广西人陈某。两人感情发展迅速,于今年3月初在淳安登记结婚。
  婚前陈某答应入赘刘家,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就将户口由广西迁入淳安。但是办完婚礼后没几天,丈夫陈某就不辞而别了。刘某反复拨打他的手机,听到的回复从“无人接听”到后来变成了“该手机已停机”。
  两人相识后,刘某也只是听陈某简单说起过家里的情况,并没有他家任何人的联系方式。这样一来,刘某与丈夫便彻底断了联系。无奈之下,她只好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。
  然而她没想到,淳安县法院汾口法庭以该院无管辖权为由,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。法官告诉刘某,想要通过诉讼解除婚姻关系,就必须到陈某的住所地广西或者是他现在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。

  法官提醒:
  据法官介绍,这类离婚案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:当事人都办理过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;要求离婚的一方为本地人,另一方为外省人;出于种种原因,对方的户口一直未迁入本地;婚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同生活后,被告就一走了之,音讯全无。
  对于原告而言,要进行这样的离婚诉讼困难重重。因为,如果这一类诉讼要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,原告必须至少能够证明以下事实之一:一、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;二、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;三、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,比如被告已经出国,或者已被劳动教养和监禁。而宣告被告失踪或死亡又有时间限制,短期内无法完成。同时,对于婚姻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子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,为慎重起见,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。那么,原告就可能要进行第二次、甚至第三次的起诉。对于这样“千里”外的离婚,其成本可想而知。
  另外,这种情况很可能造成重婚。按照法律规定,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,对方起诉离婚,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,准予离婚。也就是说,这两年里,原告无法再次自由结婚。然而失踪一方当事人,却可能在其他地方又进行了婚姻登记,此时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。由于目前婚姻登记信息并未实现各个地区的共享,所以对于这类重婚往往难以发现并处理。
  然而,如果该类案子得不到有效解决,可能会使骗婚现象愈演愈烈,法律规定的重婚罪也将无法对合法的婚姻进行有效保护。因此法官提醒大家,婚姻要慎重,婚前要对对方有最起码的了解。比如,与外省男女谈婚论嫁时,最好能将对方身份证交由公安机关进行相应查验,然后再办理登记,防止骗婚等情况的发生。